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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劳动模范协会章程
2010-03-09
集美区劳动模范协会章程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集美区劳动模范协会(英文:JIMEI MODEL WORK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离退休劳动模范)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群体作用为促进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使协会成为党和政府及工会联系劳动模范的桥梁与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集美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在区工会的直接领导下,接受市总工会、市劳模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集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集美岑东路168号(集美区工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配合有关部门大力传播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动模范的先进经验,弘扬劳动模范无私奉献、开拓进取的精神。 (二) 加强劳动模范队伍自身建设,通过组织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努力提高劳动模范政治、技术、管理、文化科学水平。 (三)关心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实行的政策、法规。 (四) 组织开展有关劳动模范的思想行为、作用、评选、管理、培养、奖励以及待遇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五)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向劳动模范通报我区经济社会情况,组织劳动模范代表与区委、区政府有关方面领导举行定期或不定期座谈,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六)发挥劳动模范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专长和群体的优势,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多作贡献。 (七)建立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信息反馈制度;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扩大劳动模范的视野,增强劳动模范之间的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获得市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模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2—4人、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兼职服务形式,本会下设的办公室挂靠集美区工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工会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主办:厦门市集美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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