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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普通厨师需要签竞业协议吗?
2025-03-28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2日,刘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并负责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双方于2020年2月23日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1.对某餐饮公司提供给刘某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及刘某获知的商业秘密,刘某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工作任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2.刘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某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3.刘某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任职期间以及雇用关系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4.刘某如违反本协议,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将归某餐饮公司所有,且刘某应向某餐饮公司赔偿5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所赔偿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某餐饮公司的实际损失,则某餐饮公司将有权就其间的差额向刘某追偿。 2022年5月13日,刘某从某餐饮公司离职,到另一家酒店从事配菜工作。2023年4月13日,某餐饮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万元。 【争议焦点】 刘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刘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刘某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某餐饮公司也未能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某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某餐饮公司无权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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