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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5-02-20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7年8月20日与某生态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清扫、保洁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周某承担部分道路的清扫、保洁劳务,承包期限为1年。在承包期间内,周某享有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分配权,但必须严格遵守某生态公司的规章制度,某生态公司将对周某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如果发现周某工作质量差且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周某定期在相关道路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工资报酬由某生态公司按月发放。2018年5月21日,周某在进行环卫作业时,被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一周后死亡。周某死亡后,其亲属侯某多次与某生态公司就周某死亡赔偿进行协商,但某生态公司始终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侯某遂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生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查明,周某于1954年5月出生,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周某与某生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律师解说】

  本案中判断周某与某生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基础在于双方签订《道路清扫、保洁劳务承包合同书》后,究竟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关系。首先,从名称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为“劳务合同承包书”;其次,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周某在承包期内享有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分配权,其有权自主聘用环卫清洁人员、自主分配劳务报酬、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与纠纷,同时在人事、工作安排以及报酬分配等主要事项上周某并不受某生态公司的支配,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最后,周某与某生态公司签订该合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此之前周某与某生态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签订合同书的合意应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道路清扫、保洁劳务承包合同书》表明周某与某生态公司之间应为劳务承包关系,侯某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求于法无据。

 

主办:厦门市集美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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