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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能否作为拖欠工资的理由?
2024-12-17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王某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销售部员工。2022年2月,因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某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1.截止乙方(王某)离职之日,其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即2021年第12月度、2022年第1月度、2022年第2月度尚未支付。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签署生效,乙方按照甲方(某地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万余元。双方确认,上述款项为乙方为甲方工作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固定包干,不再调整。”

  王某离职后,某地产公司陆续向王某支付了5万余元。因某地产公司迟迟未支付后续剩余款项,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尚未支付完毕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差额。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要求某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工资及补偿金差额6万元。

  某地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其无需向王某支付对应费用,直至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或考虑公司的实际困难酌情减少对应费用。其理由为:2022年以来,公司持续经营困难,公司业务局面始终无法打开,收入微薄,从未盈利持续亏损,长期以来完全依靠股东借款维系经营,并且受房地产行业持续萎靡的影响,公司已经难以为继,无力支付剩余未付款,加之持续三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更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受阻,望法院考虑公司的实际困难,判令某地产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对应费用,直至某地产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或考虑某地产公司的实际困难判决酌减上述费用。

  【争议焦点】

  某地产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解说】

  本案中,某地产公司张公司经营困难,业务局面始终没有打开,从未盈利持续亏损,且受房地产行业持续萎靡的多重影响,加之持续三年的新冠疫情影响,已经难以为继,无力支付剩余未付款,请求法院考虑某公司的实际困难,判令某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对应费用,直至某地产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或考虑某地产公司的实际困难判决酌减上述费用。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外,王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亦明确约定某地产公司需向王某支付工资、补偿等,某地产公司仅以自身经营困难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延迟支付或酌减支付王某相应工资及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某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无法成立,应向王某支付相应的工资及补偿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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