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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用人单位不得以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2024-10-14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的卷绕车间工作。次月,崔某与车间全体人员作为乙方与某高纤公司签订了一份《卷绕车间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某高纤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卷绕车间的劳务承包给杜某、翟某等人,乙方须在严格遵守公司安全制度的情况下进行卷绕工作。该协议第十六条还规定:“本协议视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

  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某高纤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认为某高纤公司已经就卷绕车间的劳务安排与杜某等人达成承揽合同,某高纤公司按成品产量以每吨13.2元给予杜某等人。具体工资由其自行核算,某高纤公司财务代为发放。崔某系杜某等人雇佣员工,接受杜某等人的管理和安排工作。双方协议第十六条虽然约定协议视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但协议内容明确系加工承揽合同,这一表述不能否认协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实质。

  【争议焦点】

  崔某与某高纤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解说】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除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崔某从事的工作内容是某高纤公司业务的不可分割部分,并从某高纤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同时案涉的承包协议也明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该协议中还明确约定崔某等人要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等,表明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亦适用于崔某等。综上所述,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要件,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双方协议中约定某高纤公司按成品产量以每吨13.2元给予杜某等人,仅是约定劳动报酬的一种计算方式,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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