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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用人单位单方出具《录用通知书》和《入职告知书》是否构成书面劳动合同?
2024-07-08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蔡某参与某口腔医院组织的口腔医生岗位面试。次日,蔡某收到由某口腔医院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和《入职告知书》,并在《录用通知书》和《入职告知书》的入职承诺处签字确认。《录用通知书》中载明某口腔医院正式录用蔡某为医院的口腔医生,入职部门为口腔一部,报到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30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35000元/月,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上班,晚上18点下班。《入职告知书》中详细说明了蔡某的工资待遇组成方式以及某口腔医院的劳动规章制度。2023年12月10日,因蔡某无法胜任口腔医生工作,与某口腔医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后,蔡某以某口腔医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口腔医院支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口腔医院辩称,其已向蔡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和《入职告知书》,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试用期等的约定已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且得到蔡某的签字确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构成书面劳动合同,故某口腔医院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某口腔医院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和《入职告知书》是否构成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解说】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必要内容,且书面劳动合同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基本特征。本案中,某口腔医院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和《入职告知书》仅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必备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条款的形式要求。且《录用通知书》和《入职告知书》均以某口腔医院名义单方出具,虽然经蔡某签收确认,但未充分体现双方协商过程,不能视为双方经协商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某口腔医院应当向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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