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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双方协商确定工作方式、时间和具体内容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4-05-24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陈某开始负责唐某经营的某餐饮店广告牌的安装工作。2021年-2023年期间,某餐饮店的广告牌安装工作均由陈某负责,存在点工和包工两种工资结算方式,费用即时结清。每次某餐饮店需要安装广告牌之前,由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商议具体的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和安装费用,安装完成后由唐某向陈某微信转账支付费用。2023年12月8日,唐某再次联系陈某,询问其次日是否有空为某餐饮店安装广告牌,该广告牌需要高空安装,陈某报价为1200元,唐某同意。2023年12月9日,陈某在某餐饮店安装广告牌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 陈某认为,自己与某餐饮店之间构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权主张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某餐饮店认为,其与陈某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餐饮店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陈某与某餐饮店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没有约定具体的劳动期限,且劳动期限相对较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较不稳定,因此,与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民事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民事合同关系具有平等性,而劳动关系应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主体合法性、有偿性和从属性等特征,从属性又包括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具体表现。在本案中,陈某和某餐饮店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陈某也从事某餐饮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但陈某是否提供、何时提供、以何种报酬提供安装广告牌的劳动以及安装的具体方式等工作内容均需唐某与陈某协商确定,而非陈某单方面服从唐某的安排。在2021年-2023年陈某为某餐饮店从事安装广告牌工作的期间,陈某无需接受某餐饮店的管理,某餐饮店的规章制度亦不适用于陈某,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从属关系。陈某为某餐饮店提供每次安装工作后,费用即时结清,双方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因此,陈某与某餐饮店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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