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工学法】网约家政保洁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3-12-28
【基本案情】 程某于2020年10月入职N家政公司(简称“N公司”)担任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一份《家政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N公司出资为程某安排保洁业务上岗培训,程某经培训合格后须按照N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上门保洁服务,合作期限为两年;程某应当遵循公司统一的行为规范,并且在合作期间内程某不得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N公司为程某配备工作服以及保洁用具并统一购买意外险。 程某在培训一个月后正式开始工作,每周工作六天,工作期间内N公司通过家政服务平台统一接受客户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向程某派发订单,工作日无合适订单时程某还需要按照公司安排进行其他工作,N公司按月向程某支付报酬,报酬计算标准为基本工资每月1500元,保洁服务费每小时15元,如果程某接到客户差评,N公司将在核实情况后酌情扣减部分服务费。2021年10月,程某在保洁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要求N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支付治疗费用,N公司则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不成,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与N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程某与N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为依据。本案中,程某与N公司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在劳动管理方面,N公司要求程某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规则,通过平台向程某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程某的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N公司掌握程某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所必需的用户需求信息,统一为程某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程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程某以N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N公司将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限制程某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所述,N公司对程某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双方以合作为由订立服务协议,但不影响事实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主办:厦门市集美区总工会
技术支持:厦门市集美区政务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