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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撤销,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2-11-30

  【基本案情】

  X公司人事部于2021年9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黄某发出《聘用通知单》,《聘用通知单》载明:“黄女士,您好!您应聘本公司人事主管职位,已面试通过。如您接受此录用offer,请在9月8日前回复邮件进行说明。”黄某在当天中午回复邮件告知X公司:“《聘用通知单》确认签收,并无异议。”

  在得到录用通知后,黄某当天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在9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9月14日,X公司通知黄某撤销9月7日发出的《聘用通知》,理由是有了更好的应聘人选。黄某此后三个月持续处于失业状态,黄某认为X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撤销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撤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X公司向黄某发出聘用通知,黄某按照X公司的要求予以回复,明确接受该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X公司因存在更好人选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黄某因信赖X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于收到通知当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解除原劳动合同,X公司撤销聘用导致黄某无法入职处于失业状态。由于X公司的不诚信行为造成黄某受到损失,因此X公司应当赔偿黄某的损失。

 

主办:厦门市集美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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