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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
2022-08-01

  【基本案情】

  房某于2015年入职Z人寿保险公司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2017年10月,Z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的岗位被取消。此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展开多次协商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2月底,Z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为由,决定与房某解除劳动关系。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向法院请求Z公司支付2017年度奖金。Z公司则抗辩认为房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依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于次年3月份发放,发放前提为当年度10月1日前已经入职。并且如果员工在奖金发放之前离职,则不享有年终奖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情况,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规则。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也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年终奖,应当依据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房某由于Z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且双方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而离职,其离职时间为12月月底,可以认定房某在2017年度已经为Z公司付出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对Z公司作出了应有贡献。因此Z公司应当向房某发放其应享有的年终奖,不应以房某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为由进行克扣。

 

主办:厦门市集美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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