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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学法】出险在先,投保在后,“骗保”这条红线你可千万别碰!
2019-11-06

  基本案情:

  王某是浙江省永康市某公司人事部社保经办人。2015年4月6日,该公司员工罗某在上班期间摔伤右脚,为了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王某与罗某合谋,由王某于同月7日给罗某参加社会保险。同月29日,王某陪同罗某前往永康市人社局,虚构了罗某于4月9日因工受伤的事实,并成功骗取人社局工伤保险费用22400元。案发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罗某另案处理)。永康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工伤保险费用,数额达224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点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在实践中,骗取形式各种各样,如在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环节,通常采用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或变造档案年龄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环节,则往往采用变造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险卡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等。

  关于诈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早已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触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伙同罗某虚构工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且数额较大,诈骗罪成立。案发后,王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积极退还所骗取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根据《刑法》规定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引用案例案号:(2017)浙0784刑初538号

  来源: 劳动法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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