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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没有单位的盖章是否无效
2017-04-05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日,杨先生进入厦门市某家装设计公司任设计师,并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底,公司通知杨先生,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杨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杨先生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向公司提出要求单位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拿出双方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见劳动合同上只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公司认为因劳动合同上没有公司的盖章,所以与杨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生效,故不需要向杨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杨先生很担心,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己以为只要有公司老板的签字就可以,想咨询下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呢?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起就生效。在本案中,并非杨先生的意愿造成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章,如果要承担责任也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焦点一: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其行为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章,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综上,杨先生与公司签订的的劳动合同的主体适格,意识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由于双方没有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另外作出约定,所以,该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时成立并生效。该公司以企业劳动合同没有盖章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支付因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的理由不成立,单位应向杨先生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提醒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生效的外在形式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都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应注意两点:

    一:劳动合同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内容不能协商一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就不能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一旦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即时生效,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详细的了解。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缺少任何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不生效。

   (上文转自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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