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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二十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法
2025-01-03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第一条 厦门市在职职工,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其他单位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注:①本条所述的参保单位须在厦门成立工会组织,由该工会组织职工参保;②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作为一个主体参保;③参保对象不包括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职工、返聘职工。

  第二条 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下文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工会关系到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集中办理参保。

  第三条 办理参加医疗互助保障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保的:

  (1)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申请表》及承诺书由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印章(或盖单位公章);

  (2)参加保障的职工花名册,加盖工会印章(或盖单位公章);

  (3)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审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缴费至医疗互助专户并上传凭证,逾期需重新申报)。

  已建会单位参保材料盖单位公章的,须附上说明材料。对于因年龄卡在退休前后无法判断状态的,可要求补充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1)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资料,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只需提供证明其平台工作的资料。

  (2)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本期医疗互助保障在厦门智慧工会平台上线上办理,线下窗口提供办理指导服务。

  二、保障费和保障期限

  第五条 续保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参保,保障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保障费每人60元/年。新参保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24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参保,保障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保障费每人60元/年。

  医疗互助保障缴费并经审核确认后,不予退款。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作为一个主体参保,且一个互助保障期只能参保一次。

  第六条 为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新建会的单位增加开放参保时段,除按第五条统一参保外,还可于2025年6月份根据所属工会(会籍)关系到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可根据实际制定参保受理方案,增加参保时段,相关书面方案经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同意、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保障不足一年的,保费按每人5元/月计算。

  注:面向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案请于2024年11月30日前发市总权益部。

  第七条 保障期内的申请补助(慰问),受理时间截止日为2026年8月31日,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

  三、保障服务

  第八条 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始为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

  (一)保障期限内累计补助限额规定

  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的被保障人,享有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累计最高限额3万元,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累计最高限额15万元;其他被保障人,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累计最高限额3万元,不享受省总大病补助。

  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以分次或累计申请补助。一个互助周期内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当期互助责任终止。申请人因病跨期住院治疗的,则根据其互助保障期限和保障项目按天数比例分段计算,分段补助。

  (二)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补助

  1.住院基本补助

  (1)被保障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医保范围内金额扣除基本医保(生育)基金支付、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补助支付后,按50%给予补助(四舍五入到元)。

  (2)未提供《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的,不予补助。

  2.住院天数补助

  被保障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给予每天住院补助80元,保障期内(含连续住院跨期治疗的)最高累计补助天数为20天,最高补助金额为1600元。补助天数根据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等材料综合判断。

  3.职工亡故慰问金

  被保障人保障期内亡故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5000元。

  4.工伤致残慰问金

  被保障人保障期内发生工伤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5000元。工伤确认时间根据工伤认定书载明工伤发生日期为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申领工伤致残慰问金:根据工伤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①鉴定书日期在第二十期保障期内的,②发生日期也处于在保状态,③发生日期以来没有断保(即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三)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的被保障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医保范围内金额扣除基本医保(生育)基金支付、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补助支付、厦门市本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各项补助后,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档次给予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档级 职工个人净自付金额

省总工会补助标

一档 5000元(含)~1万元(含) 1500元
二档 1万(不含)~2万元(含) 4500元
三档 2万(不含)~3万元(含) 7500元
四档 3万(不含)~4万元(含) 15000元
五档 4万(不含)~5万元(含) 22000元
六档 5万(不含)~8万元(含) 40000元
七档 8万(不含)~10万元(含) 60000元
八档 10万(不含)~15万元(含) 80000元
九档 15万(不含)~20万元(含) 100000元
十档 20万元(不含)以上 150000元

  (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标准表)

  四、补助申请

  第九条 办理补助(慰问)金申请,请到厦门市总工会官方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慰问)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印章(或盖单位公章);

  2.住院基本补助: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出院小结等各一份;

  住院天数补助: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等各一份;

  职工亡故慰问金: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政府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标注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工伤致残慰问金:工伤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凭据均需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或盖单位公章)。

  3.省总工会“大病补助”:被保障人申请市总工会互助保障补助后,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全年累积计算,办理流程另行通知。

  4.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他人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或盖单位公章);

  5.申请补助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或盖单位公章)。

  6.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退休、离职、工作单位变动、劳资纠纷等情况的,可由原所在单位工会、现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等核实情况、填写意见、盖章确认。

  第十条 本办法载明的保障期限届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各受理审核机构在接受完整材料申请后,补助(慰问)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受理审核机构根据需要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核验申请材料。

  五、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医疗互助支付范围:

  1.在本保障办法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

  2.不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3.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注意:“住院基本补助”列入除外责任,其他补助、补偿仍可以申请。

  4.违法犯罪、自杀等;

  5.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检查检验费、床位费等情况。

  六、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管理厦门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账户,指导全市参保、审核业务;负责受理审核市直各产业工(联)会所属单位参保、补助(慰问)。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单位参保、补助(慰问)。参保收款收据由各审核单位负责出具。市总全媒体中心负责为医疗互助线上办理提供技术支持。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要积极主动做好发动工作,提升政策知晓率,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全市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社会监督,接受厦门市总工会经审会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计。

  第十六条 各参保单位保障费应及时全额缴交至医疗互助专用账户。互助金的日常使用,由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按照互助金实际补助(慰问)支出提出申请,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根据财务审批流程给予拨付。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办理职工医疗保障参保和补助(慰问)金所需制式表格,均可在厦门市总工会官方网站下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修订。

 

主办:厦门市集美区总工会
技术支持:厦门市集美区政务信息中心